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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9-06-13 13:14:17【打印】阅读次数:

云南中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20172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假期不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组织各二级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居民身份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级学院主动与未报到新生联系,了解不报到缘由,汇总各专业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按《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教学〔20138号)办理。因患病、留学、创业及其它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原录取专业办理入学手续,若原录取专业当年停招,则根据高考成绩(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同一年份录取最低成绩)转入相关专业(相关专业与原专业的专业代码前两位相同,学制相同)就读。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由教务处负责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的核查,校医院负责体检,学生处负责心理健康及学生档案核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二级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二级学院根据计财处提供的交费明细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学生证遗失者,可先予以报到,待补办学生证后再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校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必须提前向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缴纳学费且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请假逾期未注册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六条 各专业的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专业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年,专升本的专业为二或三年。

第七条 各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两年,既二年制专业为四年、三年制专业为五年、四年制专业为六年、五年制专业为七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三年。

第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留级(含转专业及转学引起的留级)的时间,不包含依法服兵役的时间。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实践环节、限选课(部分专业)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任选公共课和任选专业课由学校组织学生选课后根据选课结果安排,学生须按要求参加选课后才能上课、考试。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选择、修读任选公共课。

第十二条 学生可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来获得任选公共课学分。

(一)目前学校认可的平台有:www.coursera.orgwww.edx.orgwww.xuetangx.comwww.icourse163.orgmooc.guokr.comwww.cnmooc.orgwww.zhihuishu.com

若学生要在其它平台进行学习,需在学习前到教务处商定。

(二)参加的开放式网络课程需不同于人才培养方案中已设置的必修课程。

(三)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分根据课程学时数确定。

(四)同一课程在不同平台上只能获得一次学分。

(五)学校根据各平台的可验证的课程证书(纸质或数字)来确定是否通过课程。

(六)通过的开放式网络课程成绩计入成绩档案,课程名称为“其它平台任选公共课”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折算按《云南中医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免修

学籍异动(留级、转专业、转入、复学)以及退学后五年内重新考入我校的学生可根据成绩认定结果免修已获得学分的部分课程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免修体育1、体育2、体育3、体育4。学生需填写《体育课免修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校医院审核、体育部批准后,交教务处备案。

免修的体育课成绩不计入成绩档案中,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要求中减少相应学分。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训等教学活动或其它有组织的学校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的,均以旷课处理。

课程教学(理论、实验)按课程表内实际授课学时数计旷课时间。实习、社会调查、军训等实践环节每天按8学时计旷课时间。

第十六条 请假管理

请假要有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须在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假满应当向二级学院销假。

学生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资格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47天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8—30天由学生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30天以上需办理休学。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应有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4—7天由学生处批准,超过7天的由学生处向校领导报告后批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考勤管理

班级集中统一的教学活动(课堂教学、实验等)由各班负责考勤,任课教师检查签字,各班级应将学生迟到、早退、请假或旷课等情况认真记录。其它教学活动由具体组织活动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考勤。考勤人员每月向各二级学院书面报告考勤情况,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后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并送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所授课程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选择考勤办法(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记录出勤情况。考勤结果是评定学生该门课程平时成绩以及是否可参加期末考试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学生,由班主任协助查明原因,学生所在基层教学单位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旷课较多的学生,按《云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类别、学分、学分绩点、考核成绩、成绩取得方式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了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

考试课采取闭卷考试,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如口试、上机考试和实验操作等形式或几种形式结合使用,由课程承担单位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要求提出考核形式,报二级学院审定。考试课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

考查课由课程承担单位根据课程性质自行选择考核形式,可在教学进程内或教学结束后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

无实验学时的课程的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两项构成;有实验(见习)学时的课程的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见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三项构成。

平时成绩由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调查报告等成绩和考勤登记构成。

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取整数,四舍五入计)。当期末考试成绩大于等于60分时,综合成绩由教务管理系统根据各部分成绩比例自动计算;当期末考试成绩小于60分时,综合成绩等于期末考试成绩。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除英语、体育课成绩分别按开设学期记载外,其余跨学期课程成绩均按一门课程记载。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资格

教师在期末考试前应对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的综合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取消考试资格”:

(一)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

(二)旷课三次及以上;

(三)缺做实验(见习)、缺交实验(见习)报告达到总次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

(四)有实验(见习)学时的课程的实验(见习)成绩不合格;

(五)平时成绩不合格

取消学生课程期末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书面反映,由开课二级学院(部)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同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分

学分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了每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的综合成绩合格可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综合成绩不合格则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分绩点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特别是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

(一)课程综合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160分及60分以上成绩绩点按此公式计算:绩点=(成绩-50/10

260分以下为不及格,绩点为“0”。

(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之和

(四)平均学分绩点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二十五条 缓考、缺考

(一)申请缓考的范围

1.缓考办理只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

2.公共选修课、考查课原则上不办理缓考。

3.各类补考、毕业综合考、论文答辩和其它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办理缓考。

(二)申请缓考的条件

1.因病缓考,原则上只同意因病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的缓考申请,需附校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医院的“病假单”或“病情诊断书”未经校医院认可,一律无效。

2.因考研、参加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考试申请缓考,需附准考证复印件,并只限与个人考试相冲突的学校考试科目。

3.因直系亲属病危、逝世而办理缓考申请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4.因报名参加各类非学校组织的考试、课外活动等为由所申请的缓考原则上不予批准。

(三)申请缓考的程序

1.填写《缓考申请表》,附各项申请条件所需证明材料。

2.《缓考申请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

3.审批通过的《缓考申请表》一份留教务处以安排考试,一份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并由二级学院告知任课教师。

4.申请缓考应在课程开考前完成。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考前完成申请的,因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在开考前电话告知教务处,并在本门课程考试开始的两日内(含考试当天)凭相关证明材料补办缓考手续。

(四)缓考安排

1.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进行,缓考取得的卷面成绩与其它成绩按原比例构成综合成绩,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缓考”。

2.获准缓考后又需取消课程缓考者,必须在考试前到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3.原则上缓考学生不得再对缓考课程再次提出缓考申请。对因病缓考学生在假期中病情未好转而不能参加缓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后另择时间进行考试,病情严重且达到休学条件者作休学处理。

(五)缺考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试(含补考、缓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的综合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缺考”:

1.考试前未申请缓考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2.考试前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3.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考前完成缓考申请又未电话告知教务处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4.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考前完成缓考申请,逾期不补办缓考申请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该课程的综合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舞弊”。

学生考试违规按《云南中医学院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云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补考

必修课、限选课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教务处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安排补考,同一门课程只可补考1次。补考后的课程综合成绩只记补考卷面成绩,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补考”。

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舞弊”的课程不安排补考。

任选课、毕业综合考、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安排补考。

综合成绩已合格课程不安排“重考”、重修、补考。

第二十八条 重修

重修是指学生对一门课程或实践环节重新学习并参加考试的过程,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必须重修该课程或环节:

(一)必修课、限选课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

(二)重修后仍不合格的课程;

(三)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舞弊”的课程;

(四)毕业综合考、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成绩不合格;

任选课不合格的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另选其它供选课程。

必修课、限选课不合格,不愿意参加补考的可选择重修。

重修后的综合成绩如实记载,课程修读方式记载为“重修”。

参加重修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选课手续,采取单独开班、跟班学习、辅导自修的形式完成学习过程。

第二十九条 成绩查询、通知

(一)考试结束后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需及时督促学生查询成绩,同时将成绩告知学生家长。

第六章 学籍异动

第三十条 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的非程序变动,包括留级、跳级、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转入及转出)。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留级、跳级、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由学生填写(空表打印,内容手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申请学籍异动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校医院的意见),签字确认。

(二)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

(三)辅导员签署意见(必须包含联系家长后的结论)。

(四)二级学院签署意见。

(五)职能部门审核(入伍保留学籍的由学生处、武装部审核,其它的学籍异动由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

(六)退学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审批,其它异动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达到留级、退学条件需要学籍异动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二级学院根据相关通知或事实,经学生确认、学生家长知情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

(三)退学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留级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按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籍异动的学生,学校出具学籍异动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学籍异动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学籍异动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学籍异动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学籍异动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学籍异动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籍异动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籍异动后在校(留级、跳级、复学、转专业、转入)的学生按异动后所在的年级专业缴纳学费。

第三十八条 学籍异动后在校(留级、跳级、复学、转专业、转入)的学生如无特殊规定的按异动后所在的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和毕业审核。

第三十九条 学籍异动后在校(留级、跳级、复学、转专业、转入)的学生需到教务处进行成绩认定,根据原已有课程成绩和现所在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异同,确定可免修课程、需补修课程及计入不合格课程门数的课程。

(一)成绩认定

1.直通认定

课程名称、课程学时数、课程学分数相同,成绩及学分可直通认定。

2.对应认定

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课程学时数(大于或不小于8学时)、课程学分数(大于或不小于0.5学分)接近,成绩和学分可对应认定。

3.任选处理

原已获得学分但不在现人才培养方案范围内课程,认定为任选公共课。

4.无效处理

不能直通认定、对应认定、任选处理的课程作无效处理。

(二)补修

成绩认定后所缺课程需学生补修,补修课程采取跟班随堂听课、自学等途径学习,学校不再另行安排。

第四十条 学籍异动后不在校的学生(休学、保留学籍、退学、转出)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逾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不予负责。

第四十一条 留级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一)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入学以来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含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舞弊”的必修课)累计达到15学分者

(二)毕业综合考、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成绩不合格者;

(三)未达到退学、留级条件,本人申请留级者。

留级的其它规定:

(一)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二)若下一级无学生留级前专业,学生可不留级,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需及时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

(三)因毕业综合考、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成绩不合格留级的学生,按留级前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因其它原因留级的学生按留级后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

第四十二条 跳级

跳级只针对退学后重新考入我校的学生。在退学前专业和重新考入专业相同的情况下,学生可根据成绩认定结果申请跳级。

第四十三条 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所患疾病需停课治疗休养30以上天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含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30天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的其它规定: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二)学生最多可休学两次。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校内课程考核。

第四十四条 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只针对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情况,学生处、武装部根据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校内课程考核。

第四十五条 复学

复学只针对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需要回校学习的学生。学生根据有关证明于学期开学时办理。

学生复学后安排到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的,可根据高考成绩(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同一年份录取最低成绩)转入相关专业。

第四十六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入学以来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含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舞弊”的必修课)累计达到20学分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期满后一周内仍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不缴纳学费且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请假逾期未注册超过两周的;

(七)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修读课时学时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而不办理休学的;

(八)因隐瞒既往病史而被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退学的其它规定:

(一)达到退学规定条件者,不允许申请转学、留级、休学或保留学籍。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生处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转专业

(一)转专业原则

1.应在高考录取同批次专业内选择专业,或上一批次专业可转入下一批次专业。

2.各专业申请转出或转入的学生人数严格控制在该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5%以内,云南省生源的8个直过民族(景颇族、傈僳族、独龙族、怒族、佤族、布朗族、基诺族、德昂族)学生不占转专业名额。

3.转专业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的第12周进行完成,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4.除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的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者可转入同一年级外,其他转专业学生需转入下一年级。

5.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修读本专业,可根据高考成绩(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同一年份录取最低成绩)转入相关专业。此类学生转专业另行处理。

6.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二)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1.入学以来无违纪违规、处分记录;

2.入学以来无不合格课程;

3.云南省生源的8个直过民族学生必修课学分绩点之和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20%,其他学生必修课学分绩点之和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以上条件不含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4.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要求。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应作退学处理者;

2.文科专业转理科专业(文理兼收专业除外)者;

3.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专业者(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除外);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5.预科转正者;

6.专科升入本科者;

7.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三)转专业的程序如下:

1.各二级学院公示对拟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的办法(包括确定可参加考核的人数、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考核小组成员构成、考核成绩构成形式、拟通过原则等)。

2.教务处向二级学院提供相关专业成绩排名。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云南中医学院转专业申请表》(该条内以下简称申请表)交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并由行政负责人签名、盖学院公章。

4.各二级学院将申请表交教务处。

5.教务处将申请表整理汇总后转发至各二级学院。

6.各二级学院组织拟转专业学生考核。

7.各二级学院将考核结果公布,同时将拟通过学生的申请表签名、盖章后交教务处。

8.教务处将拟同意转专业学生的申请表报主管校长审批。

9.学校审批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主页公告栏公示一周。

10.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教务处将转专业决定书报省教育厅。

11.转专业的学生到二级学院报到。

第四十八条 转学(转出)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出。符合转入学校条件的,学校配合转入学校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完成相关手续。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联系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九条 转学(转入)

(一)转入的原则

1.我校只受理本科层次的非民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转入申请。

2.转学者有正当转学理由,并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转学者在“学信网”的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

4.转学者只可转入与录取专业相同的专业,若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

5.转学后培养层次不变。

6.转学后按我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和毕业审核。

(二)转入的条件

1.转学者的高考成绩应大于或等于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最低成绩。

2.转学者在原学校无违纪违规、处分记录。

3.转学者在原学校无不合格课程,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2.00以上。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我校: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3)在原学校应予退学的;

4)在原学校有过转专业记录的;

5)培养层次为专升本的;

6)录取方式为预科转正的;

7)身体条件不符合我校相关专业要求的;

8)原学校不如实提供相应材料的。

(三)转入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学生原学校同意。

3.我校教务处审核转入条件及相关证明。

4.我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转学情况在我校主页公告栏公示一周。

6.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教务处拟公文报省教育厅,同时在学信网办理转学手续。

7.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人才培养方案各类课程要求的最低学分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各类课程要求的最低学分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两年内以旁听方式学习,并参加在校生的课程考试,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补考、补修或两年内补考、补修后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退学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规定及时在“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的学年注册、毕业生的学历注册、在校生学籍异动和信息修改等工作。

学生需在“学信网”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及学籍学历注册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程序按《云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颁布的《云南中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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